天枢观察:最新退市制度改革
来源:云南天枢玉衡
发布时间:2021-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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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两交易所在2020年12月31日悄然发布了修订后从2021年1月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科创板的股票上市规则,其中主要改革了退市制度,引入了包括交易类、财务类、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在内的四大类强制退市标准,其中财务类和规范类分为先触及退市风险警示和再触及强制退市两个层次,总体上比改革前更严,对造假触及退市的标准比此前的征求意见稿收紧,但依旧不是“零容忍”,改革的实际效果还要看具体执行。
一、交易类 强制退市标准
(一)沪、深主板(含中小板)交易类强制退市标准
类别 |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
1.仅A股适用
|
(1)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500万股, |
(2)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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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仅B股适用 |
(1)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 |
(2)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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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A+B股适用 |
其A、B股股票的成交量或者收盘价同时触规定的标准1和2; |
均适用 |
上市公司股东数量连续20个交易日(不含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20个交易日)每日均低于2000人; |
上市公司股东数量连续20个交易日(不含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20个交易日)每日均低于2000人; |
|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二)深交所创业板交易类强制退市标准
序号 |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
1 |
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 200 万股; |
2 |
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 1 元; |
3 |
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市值均低于 3 亿元; |
4 |
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公司股东人数均少于 400 人 |
5 |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三)上交所科创板交易类退市规则
序号 |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
1 |
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连续120个交易日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200万股; |
2 |
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 |
3 |
连续20个交易日在交易所的每日股票收盘市值均低于3亿元; |
4 |
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东数量均低于400人; |
5 |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的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的20个交易日。红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的,第一款第一项调整为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连续120个交易日实现的累计存托凭证成交量低于200万份;第一款第二项调整为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存托凭证收盘价乘以存托凭证与基础股票转换比例后的数值均低于1元;第一款第三项调整为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存托凭证收盘市值均低于3亿元;不适用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
天枢玉衡点评:鉴于A股现阶段散户主导型市场的高频交易特征,主板、中小板出现连续120个交易日成交量累计低于500万股,创业板和科创板出现连续120个交易日成交量累计低于200万股的概率很低,唯有连续20个交易日股价低于1元更具退市威慑力,可以预见的将来依然如此。但从原理上讲,设计这一点是正确的。
二、财务类强制退市的退市风险警示及终止上市
退市风险警示即原ST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其中被退市风险警示的主板、中小板股票美日涨跌幅限制为±5%,创业板、科创板股票每日涨跌幅限制为±20%。
(一)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条件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1.亏损且低收入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 营业收入应当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
(2)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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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不抵债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
|
(2)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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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计意见严厉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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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财务造假坐实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前述1-2条的; |
对年报审计的附带要求:
附带要求 |
(1)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负值的,交易所要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 (2)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营业收入扣除事项是否符合前述规定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3)公司未按规定扣除相关收入的,交易所所可以要求公司扣除,并按照扣除后营业收入决定是否对公司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
(二)财务类终止上市条件
上市公司前述1、2、3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1.继续亏损且收入低 |
(1)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
(2)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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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继续资不抵债 |
(1)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
(2)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
|
3.审计意见严重 |
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
4.过半董事异议 |
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 |
5.未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
虽符合规定的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交易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
6.未被批准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
因不符合规定的条件,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交易所审核同意。 |
7.连续触发 |
公司因财务造假坐实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出现前款第4-6项情形或者实际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指标相应年度的次一年度出现前款1-3情形的,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
天枢玉衡点评:改革后,财务类退市较以往连续3+1年亏损才退市且允许非经常性损益的标准有了较大提高,特别是引入净利润和扣非后净利润孰低的原则,以及营业收入需要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可谓直指A股市场痛点。
而且允许连续亏损只要年营业收入有1亿元以上规模即可不退市也是对的,因为理论上阶段性亏损但有经营规模的企业维持上市地位有合理性,这也是和海外市场接轨。
三、规范类强制退市风险警示及终止上市
(一)规范类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要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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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限期内未披露年报、半年报 |
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披露; |
2.半数以上董事持续异议 |
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有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的; |
3.财务造假坐实仍不改 |
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改正,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 |
4.信披违规坐实仍不改 |
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交易所要求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改正,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 |
5.限期内未解决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退市情形 |
因公司股本总额或者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再符合上市条件,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解决; |
6.依法被强制解散 |
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 |
7.法院受理 |
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 |
8 |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二)规范类强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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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市风险警示后再持续两个月不披露过半数董事无异议半年报及年报的 |
因前述第1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 两个月内仍未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 |
2风险警示后2个月内过半数以上董事持续异议 |
因前述第 2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仍有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 |
3.财务造假坐实后两个月不改被退市风险警示,再过两个月仍不改 |
因前述第3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 两个月内仍未披露经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 |
4.信披违规坐实两个月不改被退市风险警示,再过两个月仍不改 |
因前述第4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 两个月内仍未改正的; |
5. |
因前述第5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六个月内仍未解决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问题的; |
6 |
因前述第6项、第7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强制解散条件成就,或者法院裁定公司破产的; |
7 |
虽符合规定的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交易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
8 |
因不符合规定的条件,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申请未被交易所审核同意。 |
天枢玉衡点评:出现严重规范类问题限期不改应该被退市风险警示,被退市风险警示后限期内再不改就强制退市,这种做法非常有助于上市公司规范治理结构,特别是为董事和独立董事不投赞成票、为会计师事务所客观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制度保障,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规范自身行为,使异议董事的异议变得有意义,使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有更大威慑力,这些都是非常好的进步。
四、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
(一)财务造假类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1.上市公司欺诈发行上市和财务严重造假 |
(1)IPO欺诈发行上市被坐实 |
公司IPO欺诈发行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181条作出行政处罚或被法院依据刑法161条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 |
(2)借壳上市造假被坐实 |
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181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161条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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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连续两年造假触发财务类退市指标 |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公司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已实际触及财务类强制退市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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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连续两年造假超限度 |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存在下列之一: 1)连续两年虚增营业收入超过 5 亿元,且超过该两年所披露年度营业收入合计的50% 2)连续两年虚增净利润金额超5亿元,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净利润合计的50%; 3)连续两年虚增利润总额超5亿元,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合计的50%; 4)连续两年资产负债表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超5亿元,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净资产合计的 50%。 注:计算前述合计数时,相关财务数据为负值的,先取其绝对值后再合计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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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 |
5)交易所根据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情形。 |
天枢玉衡点评:欺诈发行上市和造假借壳上市坐实即退市,这是期待已久的改革,值得大大点赞。沪深两个交易所能够听取市场沪深压缩上市公司造假而不退市的限度也是值得肯定的。相比征求意见稿,从连续3年造假10亿元额度内不退市压缩到连续2年造假5亿元额度,从超同期100%压缩到50%,都值得肯定。
但是,交易所2年给上市公司5亿元造假额度不退市的做法,依旧对蓄意财务造假没有体现“零容忍”的态度,这一点继续要批评。虽然上交所答记者问说退市标准是交叉的,一条不触及可能另一条已触及,但沪深交易所在这里给造假公司2年5亿元额度的做法无论如何也是令人无法接受的。这意味着规模大的上市公司造假比规模小的上市公司造假动力更强、成本也不一样。这在海外成熟市场,造假坐实即退市早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参看NASDAQ对瑞幸咖啡造假即强行退市的最新案例)。
(二)涉及五大安全领域严重违法
2.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严重违法行为 |
(1) |
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
(2) |
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存在丧失继续生产经营法律资格的其他情形; |
|
(3) |
交易所根据公司重大违法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程度, 结合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类型、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上市地位的影响程度等情形,认为 公司股票应当终止上市的。 |
天枢玉衡点评:上市公司触及危害国家安全(如间谍或颠覆)、公共安全(如天津滨海新区大爆炸)、生态安全(如松花江水源污染事故等环保特大事故)、生产安全(如各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和公众健康安全(如制售假药、假奶粉、价疫苗、假劣食品等)退市理所当然。
财务造假是A股市场的顽疾,尽管不是仅有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才造假。严打造假看似不仅仅处罚造假者也处罚了投资者,但唯有如此才能够终结A股很多投资者不看信息披露就炒股的盲目跟风,也才有助于消除A股寻租。
2021年3月1日生效的刑法第十一修正案将欺诈发行上市责任人的刑罚最高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且对公司罚金无上限,对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的主要责任人不但可最高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募集资金20%-100%的罚金,还对中介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也最高可判10年以下有期徒刑,都是很大的进步,但是具体要看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机关的具体执行。
这次A股交易所层面的退市制度改革,总体上有很大进步,也倾听了市场呼声,但是仍然没有对上市公司造假采取零容忍的态度,相反还给出2年5亿元的造假额度和50%的占比宽限,甚为遗憾;更重要的是,执行当中怎么样坚持原则,怎么样做到无差别、无特例、无盲区的执行,其实更值得期待!
0871-63190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