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枢笔记:如何对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进行认定?
来源:云南天枢玉衡
发布时间:202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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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关联关系的各方系关联方,关联方之间的交易系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并不一定违法,关键在于关联交易是否具有真实商业实质?要达到何种真实商业目的?定价是否公允?特别是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达到侵害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或其他非法目的?
实践当中,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达到不正当目的,如避税、利益输送和造成财务信息不实、误导性信息披露等屡见不鲜。
会计上,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注意不是所有关联交易)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需要作为内部交易抵消,但通过隐蔽的关联方来规避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被当作内部交易抵消,则是虚增收入、虚增利润、虚增资产的常见手段。
要识别不正当目的关联交易对财务信息公允性的影响,必须首先识别关联方。
国内公司法、会计准则、税法和上交所、深交所对关联方、关联关系、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有所差异。
一、公司法对关联关系的认定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显然公司法没有直接明确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定义,但是明确了关联关系的定义。
二、会计准则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认定
(一)关联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按照相关约定对某项安排所共有的控制,并且该安排的相关活动必须经过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如果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组合能够集体控制某项安排的,不构成共同控制。
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方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业。
(二)关联方的认定
会计准则也明确列示了常见的关联方和非关联方。
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1)该企业的母公司。
(2)该企业的子公司。
(3)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4)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5)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6)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7)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8)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9)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10)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2. 常见的非关联方
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1)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2)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3)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三)会计准则意义上的关联交易
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1)购买或销售商品。
(2)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担保。
(5)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6)租赁。
(7)代理。
(8)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9)许可协议。
(10)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11)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三、税法认定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
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定义的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 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 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 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二)关联关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国税发〔2009〕2号)第九条进一步做出了细化: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1. 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2. 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3. 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4. 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5. 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6. 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7. 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8. 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四、上交所关于上市公司关联方的认定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规定:
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关联方
1. 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上述三.1(1)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第十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本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上市公司与前条第(2)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2. 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上述三.1(1)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三.1(1)和三.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本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3. 视同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1)根据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上述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规定的情形之一;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上述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关联交易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2)销售产品、商品;
(13)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14)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5)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
(1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17)本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五、深交所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关联方认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一)关联方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 上市公司关联法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1)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 由四、2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 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市公司与本规则 四.1.(2)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四.1.(2)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规则四.2.(2)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2. 上市公司关联自然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 四.1(1)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 四.1(1)和四.1(2)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 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1) 因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上述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规定情形之一的;
(2)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上述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规定情形之一的。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 提供财务资助;
(4) 提供担保;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签订许可协议;
(11)本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1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3) 销售产品、商品;
(14)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15)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6)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17)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天枢玉衡认为:从实践当中看,危害最大的还是存在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之间,通过隐蔽关联方关系让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达到本来属于要相互抵消的内部交易“无需”抵消,从而虚增收入(如空转贸易),通过定价不公允达到虚增利润或虚减利润、利益输送、虚增资产等不当行为或不法行为。
例如,某些国企为了虚增营业收入,与某些民企及其控制的企业组之间,虽然一度是“隐蔽”的关联方,在当事人掩耳盗铃与各种中介为虎作伥的漠视甚至协助之下,进行大量的无实物流流转或少许实物流反复流转,大量虚开没有真实商业交易背景的发票,大量对倒资金流水;固然让某些国企、某些民企都因为营业收入呈现天文级数字而进入世界500强排名,也支撑了某些国企的天量借贷融资和天量公开市场直融、以及天量非标融资和表外融资,还虚增了某些国企所在地的GDP;也让某些民企恶性融资和骗取了很多政策扶持和补贴、优惠;看似皆大欢喜,各得其所。
但是大量的交易成本、不可避免的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税务机关无法忍受的离奇税负率、利益输送接受方的贪婪和恐惧、金融机构的趋利避害、融资环境的恶化、监管部门日久天长的警觉和穿透核查、监委纪委的反腐介入,最终都有可能会让这个游戏崩盘的!
所以,本分的企业、本分的企业家、本分的员工、本分的中介,还是远离这些勇敢者的游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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